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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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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17〕21号)及《赣州市人才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赣市才字〔202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实物配租(配售)的方式,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予以保障,人才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

第三条  本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与本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含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下列人员为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

1.来我区创业或被我区各级单位及驻区单位、企业正式录用、聘用的F类及以上人才。

2.列入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17〕21号)规定可享受住房待遇的人才。

申请配租人才住房需在赣县区工作满1年,且在赣州市中心城区无住房、购房及建房记录(人才若为未婚,需本人及父母均无相关记录;若为已婚,则需本人及配偶、子女均无相关记录);申请配售人才住房需在赣县城区内无自建房和商品房。

第四条  人才住房面积原则上为80-180平方米/套(建筑面积,下同),F类人才可申请10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E类人才可申请12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D类人才可申请14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C类以上层次人才可申请18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

第五条  定期研究人才住房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保、住建、人社、财政、教体、自然资源、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发改、工信、交通、卫健、城管、税务、城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  人才住房保障按受益单位划分,遵循“统一审核、分级保障、部门联动、快速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委人才办根据当年度执行的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做好人才的认定;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人才住房的分配、审核及监管;区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筹集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区教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直属三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建立我区统一的人才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人才住房保障的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共享人才身份户籍、学历、婚姻、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实物配租(配售)

第八条  要科学确定人才住房的建设规模,筹建的人才住房数量要与我区人才的需求数量相适应并适当提高。人才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新建的住房。

2.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配建的住房。

3.工业园区及重点事业单位在自有用地自建的住房。

4.定向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5.企业或专门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对人才定向出租的住房。

第九条  人才住房实行租售结合的供应制度。利用现有保障性住房定向配租的人才住房,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住房过渡,只租不售。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根据住房区位及人才层次进行分配。

第十条  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60%以内;人才住房的售价按核定成本价确定并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申请购买时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的80%。

出售价格由区人才发展公司提出意见,经区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业园区及重点事业单位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租金和售价标准可自行确定,报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物价部门备案后实施。人才住房的租金与物业服务费一并缴纳,政府投资新建、工业园区及重点事业单位自建以及定向配租的人才住房物业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商品房配建等其他方式筹集的人才住房物业服务费按所在小区(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的租金及出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政府投资的人才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才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及还贷,未出售的人才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的租金由承租人、区财政、用人企业(单位)按比例负担。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由本人按季度向区人才发展公司缴纳;区财政负担的租金,由区人才发展公司按季造册,报送至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报送至财政后拨付到区人才发展公司

1.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申租18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免租2年。减免的租金,由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各承担50%。免租期满后选择继续承租的,租金由个人、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累计租住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

申租人才公租房可即申即享,免租2年。减免的租金,由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各承担50%。免租期满后继续承租的,租金由个人、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

2.D类人才:可申租14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享受租房优惠(承租人才、受益财政、用人企业或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房租),累计租住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

申租人才公租房可即申即享。租金由个人、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

3.E类人才:可申租12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享受租房优惠(承租人才、受益财政、用人企业或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房租),累计租住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

申租人才公租房可即申即享。租金由个人、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

4.F类人才:可申租10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住房,享受租房优惠(承租人才、受益财政、用人企业或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房租)累计租住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

申租人才公租房可即申即享。租金由个人、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

5.定向用于人才配租的现有保障性住房,月租金、物业服务费按各小区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租赁期内,承租人负担租金的50%,区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各承担25%。

第十  已配租的人才住房,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判,报区政府同意出售的,可按核定价出售。政府新建、商品房配建的人才住房,可直接对人才出售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判,报区政府同意后,可按照核定价出售在我区工作服务满一年的各类人才均可申购,具体申购条件以发布的告为准。

已享受人才住房配租人员又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或商品房后,经本人申请,可享受人才住房配租6个月的过渡期,延期腾退,期间租金由个人全额承担,期满后按程序办理腾退。

第十  购买的人才住房(从购房款付讫之日起计算)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其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人才住房”。

第十  政府投资新建或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区人才发展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工业园区、重点事业单位自建的人才住房,由其安排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并负责管理,承租人才及房源信息应报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备案,不得改变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  我区人才住房可配租房源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不定期公布。

第十  人才住房配租实行自愿申请、三级审核、公开摇号。

1.用人单位登录“赣县区城镇住房保障在线服务平台”注册,再由申请人个人进行注册并在平台如实填写《赣县区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提交以下资料:①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②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③婚姻情况佐证资料(未婚及丧偶的提供婚姻情况承诺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④申请人、配偶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⑤现居住情况证明;⑥劳动合同(编制证明);⑦社保缴纳证明;⑧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对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系统大数据比对“即申即审”用人企业(单位)在“赣县区城镇住房保障在线服务平台”对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及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与原件一致,线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提交至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复核资料的完整性。

3.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对有疑议的申请人资料组织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局、区民政局、市不动产直属三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4.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5日历天。

5.依据公示结果,按照人才的层次等级,由区人才发展公司组织公开摇号或选房,摇号或选房结果对社会公布并报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备案;工业园区及重点事业单位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可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对审核通过的人才进行配租,并将分配结果报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  配租完成后1个月内,用人企业(单位)与区人才发展公司签订《赣县区人才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本次人才住房承租资格。合同期为2-5年,在该合同的框架下,用人单位可与承租人才签订子合同。

第十  连续3次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优先轮候等待实物配租若放弃轮候房源,则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已提供住房周转房、自建房、集资房等房屋居住的,原则上不再申请配租人才住房,确需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交承诺书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在摇号中签后退出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

第二十  人才住房申购流程:

1.我区人才住房实施常态化销售,申请人通过赣县区城镇住房保障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报,通过系统大数据比对“即申即审”。

2.区人才发展公司根据申请情况,适时报送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组织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会保障局、区教局、区民政局、市不动产直属三所等单位进行选房联合会审。经资格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依线上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公开选房。

3.通过审批的,申购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选购房源,选购成功后须按比例足额缴纳首付与专项维修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申购人凭房屋买卖合同、缴款票据等办理房屋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5.支持申购人向公积金或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条件和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  用人企业(单位)应建立本企业(单位)租赁(购买)人才住房档案,要求承租人按规定使用人才住房,每月负责向区人才发展公司缴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  人才住房承租人在入住前需向区人才发展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区人才发展公司根据人才住房装修等情况给予认定)。

第二十  人才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用人企业(单位)审核后,向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区人才发展公司后,可办理续租手续。

第二十  已承租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过渡的人才,需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在中签新的人才住房后1个月内,应退出原承租的定向配租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退的,取消新中签资格。

第二十  人才住房不允许跨面积标准(或户型)调换。

第二十  人才住房的互换按以下流程办理:

1.承租人双方填写《赣县区人才住房互换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并经各自工作的企业(单位)盖章同意。

2.双方承租人携带租赁合同(或中签通知单)复印件、双方工作企业的完税证明、将填写好的《赣县区人才住房互换申请审核表》,递交至区人才发展公司。

3.区人才发展公司按人才住房承租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资料移交至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4.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备案后,将结果反馈至区人才发展公司。

5.区人才发展公司办理承租人的变更手续,并与承租人的企业(单位)签订人才住房补充合同,从该合同生效的次月起计收租金。

第二十  承租人因工作调动,人才住房合同主体的变更流程:

1.承租人填写《赣县区人才住房企业(单位)调整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需新入职的企业(单位)及区人才发展公司盖章同意。

3.承租人将申请资料移交至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4.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并备案,将结果反馈至区人才发展公司。

5.区人才发展公司办理承租人企业(单位)调整手续,并与承租人新入职的企业(单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从该合同生效的次月起计收租金。调整结果报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备案。

二十九  人才住房退出流程:

1.承租人向用人企业(单位)提出书面的退房申请。

2.用人企业(单位)、承租人会同区人才发展公司实地验房确认住房完好无损并缴清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后,办理房屋交接,区人才发展公司收回住房。

3.区人才发展公司出具已腾房证明,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解除承租人的不动产交易限制。

4.区人才发展公司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人才住房补充合同,每月将退房信息报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承租人迁出我区,不在我区工作,中断劳动合同的用人企业(单位)应当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前收回承租的人才住房交还给区人才发展公司。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不动产不再符合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条件的,应先腾退其承租的人才住房,再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解除交易限制。

第三十  区人才发展公司负责人才住房的租后管理,应当定期走访承租家庭,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租后监管,建立走访台账,对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企业(单位),取消人才住房承租(购买)资格,收回其承租(购买)的人才住房,追缴企业(单位)及区财政支付的租金补贴,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属于行政、事业或国企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

1.以隐瞒或虚报年龄、学历、职业资格、人才认定文件、婚姻状况、不动产或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住房的。

2.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借、合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4.在人才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人才住房居住或连续3个月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或承租人被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企业(单位),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该企业(单位)的申请资格,并提请追究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员工配租(售)人才住房的。

2.未及时将人才住房的配租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备案的。

3.未及时查处违规转租人才住房行为或未及时退还闲置人才住房的。

4.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  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名单,对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申请他处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应予以限制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第三十  出售的人才住房限制交易期满后,权属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换发新证后,该套人才住房的管理、交易、登记等均按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  承租人对所租住的人才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腾退的人才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中央直属单位或省直单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人才,由区财政支付的租金或租房补贴部分由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引进人才的需求量,积极筹集资金,确保人才住房的资金需求。承担的租金,按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确定的信息及时拨付,对行政、事业等属财政供养的单位,要统筹保障应承担的租金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人才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举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因骗取或违规使用人才住房,需退出但拒不服从的,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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